一、产品名称蓄意乱用的思考
1993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消费税暂行条例》,确定了对汽柴油征收消费税。200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将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纳入了成品油消费税计征范围。虽然不断补充了成品油消费税征管的规定,但始终存在蓄意乱用产品名称的问题。
对汽柴油征收消费税时,存在部分进口企业以化工用油、动力煤油等名义大量进口非标号汽柴油,再将这些汽柴油与炼油厂出产的标号汽柴油调和;一些国内厂家从上游炼化企业采购混合芳烃、液化石油气等化工原料,通过深度加工,生产芳构化、烷基化汽柴油,甚至非标号汽柴油。通过这两种方式进口、生产的油品都以化工品进行纳税申报,完全不需要缴纳任何消费税,但这些油品具有汽柴油的特性,有的甚至直接就可以当作汽柴油进行销售,但其并不负担消费税,导致了加入非标油品的汽柴油比标号汽柴油的价格每吨低300元以上,严重影响了市场秩序。
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征收消费税时,存在部分石油炼化生产企业将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油品以化工产品的名义对外销售,从而逃避缴纳消费税。而一些商贸企业购进没有缴纳消费税的油品后,通过变换名称,以消费税应税油品对外销售。因此,没有缴纳消费税的油品以应税油品的名义再次进入生产领域。使用已纳消费税的石脑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生产石脑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的,下游生产企业可以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抵扣原材料已缴纳的消费税。最终,上游企业的故意逃税,中间商贸企业更换名称,造成下游企业多抵扣少缴纳,国家税收遭受双重损失。
在进行消费税改革的时候,应该把杜绝蓄意乱用产品名称作为研究和规范的重点。因为乱用商品名称,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更使得市场的经济秩序遭到破坏,影响了守法企业的发展。
二、对原材料征收消费税的思考
石脑油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溶剂油用于生产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燃料油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从石脑油、溶剂油和燃料油的用途来看,它们不是最终消费品,而是生产流通领域的原材料。如果对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必将加大下游产品的生产成本。润滑油相较于汽车发动机的润滑而言,大型机器设备的润滑占有更大的比例。润滑油中的工业用油是用于生产,而不是直接消费。因此,对所有润滑油消费都征收消费税,也会加大下游企业的生产成本。对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不仅影响生产的发展,起到逆向调节作用,而且还会对下游产业在市场竞争中产生负面影响。
在进行消费税改革的时候,应该考虑取消对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和润滑油直接征收消费税。在以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最终产品中,选择符合特殊意义的最终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应税范围。按照润滑油最终用途,对符合特殊意义的最终消费品部分征收消费税。这样才能彰显消费税征收的目的性。
三、对消费税征税环节的思考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环节进行征收。因为成品油生产企业的数量比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数量少很多,选择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需要管理的纳税人主体相对较少,从这个角度来说,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可以降低税收征管难度,有利于税源控制。但是由于税务系统内缺少具有石油化学专业知识的人才,税务管理人员的成品油专业知识不足,很难全面掌握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产品性质、原材料耗用、用途等。即使税务规定对成品油应税范围采用了正向列举加排除法补充,但政策中规定应税范围的确定,需要通过分析判断各种复杂的参数和条件来实现,很难准确和企业的实际生产相结合,造成了税收征管单位和纳税企业都很迷茫困惑的局面。
与判断各种复杂的参数和条件相比,判断最终消费品及其用途,更加形象直观。如果将成品油消费税的征收移到零售环节,就可以通过产品用途和外部性等标准,合理准确、简单明了的确定最终消费品,将其纳入成品油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从而简化成品油应税范围的注释,使得其直观、便于理解、易于执行,减少税务人员在进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时做出复杂的专业判断。对于企业而言,在零售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避免了原材料征税带来的下游产品高成本;减少了企业代缴消费税造成的流动资金占用,缓解了资金压力;减少了企业纳税的争议和逃税的可能。对于消费者而言,在零售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可以使消费者清楚自己与消费税之间的关系,能够更好地体现调节消费的功能。
在进行消费税改革的时候,应该考虑通过将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调整到零售环节,从而实现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合理化、简单化。
以上三方面关于消费税改革的思考,都是基于实现消费税充分、合理、简易征收而做出的。在生产经营中照章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遵从税务规定、规避税务风险是现代企业管理努力的方向,因此税务法规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导向性作用。由于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税存在的问题,导致了税务机关征管难,纳税义务人遵从难的现状。对成品油消费税进行调整,可以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税企两难的局面,使得成品油消费税征收更好地发挥其税收的调节功能。
参考文献:
1.国务院.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6年3月20日.财税[2006]33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