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记者拒证权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其保护对象不涉及提供者而只针对记者。记者拒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信息来源,而不是信息本身。拒证权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是寻求案件真相向新闻自由做出的必要让步。
“世奢会”诉《新京报》《南方周末》名誉权案件被列为十大传媒法事件之一,是中国大陆记者拒证权典型案例,理由就是被告媒体以保护秘密消息源为由没有让消息源出庭作证,导致败诉,成为使保护秘密消息源问题“浮出水面”的典型案例。
二、问题提出:世奢会诉《南方周末》案
2015年11月9日,备受关注的世奢会(北京)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京报社系列名誉权纠纷案件,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这场争议在持续了三年之久后,法院终审宣判认定,相关媒体的报道具备事实依据,驳回了世奢会的所有诉讼请求。
在本案的名誉权诉讼中,争议焦点在于对于新闻报道中所引用的单一曝料的负面信息是否属于虚假信息的认定。对其的判断既要结合名誉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还要正确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新闻媒体只有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过失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才构成侵权。因此,也有人认为虽然总体来说该案终审结果对于媒体来说不是坏事,但是经过漫漫谨慎的维权之路,媒体也受到了很大内伤。
三、记者拒证权的定义及重要性
(一)定义
记者拒证权实质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之间的一种博弈,是指在司法活动中,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提供消息来源的权利,其保护对象不涉及提供者而只针对记者。域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均对记者拒证权进行了相关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英国在法律上确认了拒证权。《记者禁止藐视法庭法(1981)》第10节明确规定:“除非法院确信,进行某项披露是为了正义、国家安全或者为了预防骚乱或犯罪所必需的,否则法院不可要求他人披露其所负责的出版物中所包含的信息来源,任何拒绝此类披露的人也不会因其拒绝行为而犯藐视法庭罪”。在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200条第3项规定:“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适用于在职业登记册中注册的职业记者,他们有权对在职业活动中取得依赖性消息的来源保密。”记者拒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信息来源,而不是信息本身。拒证权是利益平衡的结果,是寻求案件真相向新闻自由做出的必要让步。
(二)记者拒证权的重要性
为涉及公共利益的消息来源保密,尤其是为不愿公开姓名的秘密信息源保密,是国际公认的新闻职业伦理准则之一。1954 年,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通过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第3 条指出:“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秘密获得的信息来源,应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运用。”①英美国家成文的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大都载有此类规定。
1.有利于我国的言论自由的实践。
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隶属不同范畴,因而具有不同的原则与观点,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二者都具有其合理性,都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工具。
当新闻与司法的利益相冲突时,只能采取一个利益的权衡标准,需要将双方所受到的损害降至最低。就案件本身来讲,当法司法机关要求媒体提供消息来源的相关信息时,媒体在其中的损失并不亚于消息来源本身,对于单一的案件,看似只有消息来源被暴露在公众目光之下,长远来看,对于媒体与后续消息来源的关系也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种行为不仅会破坏媒体与消息提供则之间的信任关系,导致媒体在日后的新闻活动中不能获取相关信息,更是潜在地破坏了新闻自由——媒体消息源减少,必定导致其无法最大化地履行职责,对公众利益是不利的,有损于民众的知情权。
2.有利于新闻伦理的构建
我国新闻伦理的建立相对迟缓,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规定,因此法律作为规范全体公民行为的准则之一,也成为媒体从业者的行为底线。
公正客观报道事实属于记者的本职工作,能够在业界达成共识,但是涉及到争议性的问题,如新闻记者拒证权的建立,就存在不同的声音,而此时许多虚假报道容易在法律触及不到之处滋生蔓延。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拒证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经过了专业人士的考量,并辅之以一定的前提,在日后的法律实践之中,有法可循,有助于避免纠纷。
更重要的是,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其内容是限制还是特殊权利的赋予,对于新闻媒体或者记者本身来说,都是明确的而非模糊不清。明确的法律规定避免了模糊领域的纠纷导致的媒体人对自身要求的放松。
倘若其内容为限制,媒体人在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过程中则会考虑到法律的要求,以此种底线严格要求自己,不去触碰;倘其内容为特殊权利,则新闻从业者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新闻活动,最大化地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
四、中国建立记者拒证权制度的可能性
(一)中国制度环境的特殊性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中国的新闻理念与西方已经建立了记者拒证权概念的国家有类似之处,但是二者在新闻制度、新闻环境与文化上仍旧相去甚远,在中国构建记者拒证权,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
在中国,目前尚不存在关于拒证权的法律法规,同时记者拒证权对于我国普通民众来说,是一个相对陌生的概念,此种概念虽在国外已经确立几十年,甚至数百年,然至今仍存有争议;我国虽然已经在法治道路上取得一定的成果,但鉴于目前民众法制意识淡薄,新闻记者群体的素质参差不齐,将记者拒证权援引之国内时机尚不成熟。
然而上述结论并不能全然说明记者拒证权在中国没有构建的时机,记者为消息来源保密,是维护二者关系的一种手段,也是保护消息来源的方式,这种逻辑在任何社会制度下都不存在理论上的冲突,因此在我国构建新闻记者的拒证权仍存在一定的必要性,只是需要加以一定前提的限制,此种限制需要在理论构建与新闻实践中加以探索。
(二)传媒伦理视角
消息来源,不仅是记者业务活动面临的首要问题,而且是全世界新闻界关注的第一个职业道德问题。全国记协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我国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研究”课题组统计结果显示,全世界65个国家或地区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条文中明确对新闻来源进行了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张金玺博士认为,我们应该从联邦和州两个层次分析美国的相关制度。在美国,大多数法律特许权的目的是促进开放交流等情况下,希望社会鼓励沟通。有很多这样的特权,包括律师-当事人保密特权;医生-病人的保密特权;心理医生-病人的保密特权;配偶通讯保密特权;牧师-忏悔人保密特权以及行政特权,“演讲或辩论条款”特权的国会议员以及相关的权利。
五、如何在中国实现记者拒证权
虽然我国与外国在法律制度上有很大的差别,但是法律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只是在制度的建立上需要走不同的道路:建立记者拒证权制度一定要和我国法治进程相适应,记者拒证权作为一种舆论监督,其适用是有限度、有前提的,不能与司法公正审判冲突。
具体展开来谈,在中国建立拒证权需具备哪些条件?
(一)应该规范新闻记者拒证权的使用。新闻记者为了维护信息提供者的利益,可以选择拒绝作证;但如果案件证据的价值比信息来源的价值高得多时,新闻记者可以选择作证。权利只有受到有效的限制时才能防止被滥用,记者的拒证特权也是如此。因此,应对记者的拒证特权加以合理限制。
(二)应该规范新闻伦理与职业道德。新闻记者应该公平公正地对事实进行客观报道,报道正反两方面的影响。
(三)最重要的一点,我们认为,记者拒证权的适用应遵循如下程序:
1.释明。释明是指司法机关告知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及相关行为法律后果。这既是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2.申请。在被要求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或者作证时,新闻记者有权主动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免予作证,并说明理由。
3.审核与裁定。应当由法院就相关事实予以审查,据以裁定记者是否有权对相关事项予以拒绝作证。
我国司法界的相关专家和理论界的学者在多种著作里谈到证人的拒证权,但在现实的实践中并未得到应用,而新闻记者的拒证特权更是没能受到考虑和重视。由于新闻记者的报道对于社会普通民众的影响极大,而且报道的内容大多与人民大众的生活和利益息息相关,如果没有一项特权保障他们的言论自由,那么整个新闻界和社会将停滞不前。
参考文献
[1]魏永征.“记者拒证权”能否照搬到中国 [J].新闻与信息传播研究,2015
[2]许加彪.试论记者的据证特权 [J].新闻知识,2008
[3]孙靖洁.论新闻拒证权在我国的确立 [J].西北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