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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作者: 收录时间:2022-10-10 浏览量:1581次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法治的基本精神,有利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建设。现代社会主义法治以平等原则为基本原则,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然也要求公民所享有的财产权同样受到平等保护[1]。世界物权保护明确了平等保护原则的重要性,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环境的特殊性,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1.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1.1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容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物权的主体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其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2]。这其中的物权不仅仅包括国家和集体物权,同时也包括个人物权,各类物权主体在法律上拥有平等地位。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执行物权法的指导思想。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特色的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维护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2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

《物权法》第3条第3款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同时第4条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3]这些规定都明确体现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第一,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物权主体多种多样、纷繁复杂,但不管是哪类物权人,其都属于民事主体范畴。我国民法以平等原则为基础,明确公民在法律地位上具平等人格,且平等对待各类民事主体。物权法以民法为基础而设立,因此物权法当中的物权主体也应体现这种平等性。也就是说,不管是哪类物权,包括国家物权、集体物权、私人物权等,其主体都平等地享有被保护的权利,特别是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但受保护,而且其法律地位同于国家财产。我国经济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体制,所有经济体制都享有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所有经济主体在承担相同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同的权利。

第二,物权在发生冲突时,针对各主体都应利用平等规则以解决纠纷。不管是任意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包括国家与其他主体发生纠纷时,当事人都有权向法院请求明晰产权,以确定物权归属,即各主体都平等地享有请求确权权。在过去相关规定当中,国有资产与其他财产发生纠纷时,通常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本就是纠纷当事人,在国有资产出现产权纠纷时,其无法担当裁判角色,因此传统规定的做法并不合理。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将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裁判,可使物权各主体平等地享受确权请求权。

第三,当物权受到侵害后,各物权主体都应受到平等保护。物权法的最高宗旨在于,只要所得财产属合法范围,其都应受到物权法的保护,包括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物权受到侵害后,各物权人可平等地享有各类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及其他请求权,以恢复自己受到侵害的财产、补救受侵害的权利并排除可能会遭到侵害的因素[4]。另,各物权人在保护范围及保护力度上都是一致的,不存在公有财产受侵害就应多赔,而私有财产受侵害就少赔或是不赔的做法。若在解决纠纷的过程当中,所采取的方式不一样,或是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就从根本上背离了物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

2.物权法确立平等保护原则的理由

2.1平等保护原则是建立并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当中,各类体制经济在同一市场运行,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相同的规则,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物权法作为一种对财产归属关系和利用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应以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为基本目标[5]。为此,物权法必须遵循平等保护原则,以使各市场主体处平等地位,可进行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只有确立平等保护原则,市场经济的发展才有了法律的保障和支持,才能真正实现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另,平等保护也是市场经济秩序构建的基础。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经济主体拥有平等法律地位,而利益目标具多元化特征,资源配置具强流动性,若各经济主体都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市场经济的运行就会混乱,导致市场经济无秩序。为此,就需要以法律手段进行规范和协调,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公平性,为市场经济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只有平等保护,市场主体才能真正享有平等发展的条件,才能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色。

2.2平等保护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财富增长的需要

    财富是人们辛勤劳动所得,其是支持人类持续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动力。而鼓励人们持续创造财富的根本动力却是来源于法律对于人们财富的保护。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强调对各类合法财产进行平等保护,其中包括私有财产。古语有云:“有恒产者有恒心。”对私有财产给予平等保护的权利,人们才有信心和意愿去投资、去创业。若出现对不同财产的对待方式不同,那么人们的财物安全感就会迅速下降,尤其是对私有财产的“低看”,或是“去富济贫”、“损私肥公”等做法,更是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公民不愿也不敢置产创业,企业不敢做大,最终出现资产流失、财富浪费的现象。从这方面来看,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成为了市场经济发展与繁荣的动力。另,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也保障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法治为中心,有了法律的保障,人们才能够安居乐业、和谐相处,才能够真正构建一个和谐、公正、公平、有秩序的社会。

2.3平等保护原则是依法治国的要求

    法治建设是社会有序运行的保障,只有加强法治建设,社会才能够和谐稳定,国家才能够长治久安,人们才能够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必须对公民的一切合法财产进行保护:一方面要公平、公正地解决财产争议问题;另一方面要保证在公民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通过法律获得救济和帮助,而这些问题的解决都是需要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来实现的。另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确规定:“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从法律地位来说,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司法机关也应采取无差别的态度对待当事人,并进行公平、公正的裁决。物权法是基于民法而设立的专门针对物权保护的法律,其必然也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不管自然条件如何,不管社会处境如何变化,都应平等地承认并尊重各主体的法律资格。

3.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的误解与澄清

对于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部分群众存在一定误解,导致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在实际实施的过程当中遇到诸多问题和困难,一方面影响了平等保护原则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法律权威性,不利于我国法治文明建设。为此,本案必须澄清。

3.1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公有财产特殊保护论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就说明公有财产应受到特殊保护,而物权法当中的平等保护原则则违背了这一方向,因此物权法应针对公有财产实行特殊保护。个别学者甚至表明,若物权法未明确公有财产的特殊保护就是对宪法的违背。此观点明显误解了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我国《宪法》及《民法通则》都明确确立了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同时《宪法》也明确规定,合法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如我国《宪法》第11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的合法的权利和权益。”“国家支持、引导并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6]强调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保护是一致的,两者之间的联系是无法分割的。另党的“十六大”报告也明确表明:“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支持、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7]由此可以看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和“十六大”报告精神是保持高度一致的,并无违背之向。

3.2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

私有财产特殊保护论认为,物权法属私法,主在保护私有财产,因此整个物权法条款的设立都应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若遵循平等保护原则,则无法体现物权法的私有性。有人还列举德国、日本为例,这些国家的物权法就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各类财产的保护问题都是利用公法加以解决的。我国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要实现各类财产的保护是不可能的。在此,对于此观点也是需要澄清的。

不可否认的是,私有财产权确实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在经济管理体制高度集中的环境下,“一大二公”的实行忽略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当时加强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8]。介于这种背景,此观点还是具一定意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物权法就是私有财产保护的私法。就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而言,物权法也不可能仅针对私有财产进行保护。物权法是私法这一说法主要从两方面来理解:第一,物权法应体现私法自治原则;第二,物权具民事权利,并不是说物权法仅仅用来保护私有财产,而对其他财产不进行保护。国有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都属民事权利,对于这些民事权利的保护也是物权法具私法性质的一种体现。

4.结语

总体而言,《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为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利于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对于建设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促进作用。平等保护原则是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我国物权法的社会主义特色。现代社会依法治国,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就必须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当中切实贯彻平等保护原则。

【参考文献】

[1]高富平.物权法上的平等保护原则及其实现——兼评《物权法》对平等保护原则的规范[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15(5):21-30.

[2]唐琳.我国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评析[J].法制博览,2016,(2):60-61.

[3]李尚文.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J].东方企业文化,2014,(17):205-205,209.

[4]刘灿芳.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J].山西青年(下半月),2013,(11):247-247.

[5]贾绍万.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文信息,2012,(12):99-100.

[6]高佳,冯晓健.我国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3):18-20.

[7]李艳超.浅论我国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J].法制博览,2016,(15):219.

[8]李薇.论平等保护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与现存问题[J].金卡工程,2011,15(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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